东亚畜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29

为了规范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易所切实履行现货交易场所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资产、风险偏好、交易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交易用户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所的相关业务。

第二条 交易所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交易所设置专岗专人组织实施交易用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督促交易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加强交易用户交易行为的合法与合规性管理。

交易所进行过程监督和交易用户准入审查,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交易用户告知现货交易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用户是指在交易所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交易所认可的行业内机构

交易用户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第四条 交易所规范交易用户参与现货交易的入市条件,并对交易用户的资格进行审查,自然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现货交易

(一)交易用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备畜牧产品现货交易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交易所认可的行业内机构

2.具有交易所上市品种相关产业背景;

3.交易系统操作人员具备投资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情形;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用户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司盖章);

2.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法人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为职务相当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如独资企业为出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有被授权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等身份证明资料(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盖章)

3.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易所视情况可调整上述资料清单,实际清单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交易所对交易用户采取统一的投资知识测试和风险能力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允许参与交易。

第五条 交易用户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交易所对交易用户提交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不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所拒绝其成为交易用户,一切后果由交易用户承担

第六条 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外,监管机构、交易所和交易所合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得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交易所对交易用户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促进交易用户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交易用户的订货限额。

 交易所通过《风险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向交易用户揭示参与现货交易的主要风险。交易用户入市时以亲笔书写或电子录入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告知书》、《用户须知》所揭示的风险。

 交易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交易用户讲解现货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充分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交易所建立健全交易用户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所官网www.ealce.com”、微信公众号和现场教育等方式,向交易用户介绍现货贸易和投资知识、交易规则等,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及“盈亏自负”的原则,引导交易用户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理性参与交易。

第十 交易者应当遵守“盈亏自负”的原则,承担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履约责任。

第十 交易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交易用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 交易所应当妥善保管交易用户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交易用户信息、交易用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 交易所为交易用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五条 交易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交易用户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交易用户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监督检查工作。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暂停交易、禁止交易、罚款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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