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会员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功能,确保交易所会员服务机构的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交易所为交易用户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服务机构”是指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服务机构的发展及市场服务按本管理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及审批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服务机构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三)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相应的硬件设施(需提供上述内容照片);
(四)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3 人(含)以上具备 3 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需提供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抵御市场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市场宣传推广能力以及招商能力,会员将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妥善服务;
(七)熟悉交易所相关业务并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
(八)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近 3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九)遵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服务机构申请程序:
(一)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完整,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会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填写完整,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会员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书;
3.已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扫描件(加盖公章)、授权书(加盖公章);需共提供工商调档的资料;(会员申请表中将明确以上材料)
4.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方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携带上列证照的原件备查,并对提交的上列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其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验收培训申请,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申请事宜。经交易所验收培训合格后,申请单位获得为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用户服务的资格。
第三章 会员服务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向其服务的交易用户收取交易所核准的相关费用;
(六)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经交易所同意后,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转让下属交易用户、终止会员服务机构资格。
第七条 会员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核准交易用户材料的真实性;
(二)协助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三)协助交易用户办理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四)协助交易所为交易用户提供业务及相关制度培训;
(五)为交易所推介交易商用户品;
(六)为交易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及交收相关服务;
(七)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员服务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照交易所的发展规划,在所辖区域开展市场开发、业务培训、受理交易用户反馈意见、协助交易用户实物交收等;
(四)积极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管理、监督与核查,参与交易所的市场会员服务机构资格年检;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七)履行必要的保密责任;
(八)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会员服务机构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推荐交易用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每日核对其管理的交易用户的交易持仓及履约订金情况;
(二)与出现履约订金不足的交易用户进行联系,督促其追加履约订金;
(三)若出现突发或异常情况时,会员服务机构应协助交易所做好交易用户的解释工作;
(四)会员服务机构应协助的其他事项;
(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会员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及人员配备要求
(一) 会员服务机构应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需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会员服务机构应配备熟悉相关行业的业务人员,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会员服务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市场开发团队,对对应服务的区域和交易用户所在行业有一定的资源整合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具有相关产品从业经历;
(二)熟悉相关行业产品现货交易模式;
(三)熟知交易所有关业务,具有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的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会员服务机构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交易所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 会员服务机构年检审核标准:
(一)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是否达到标准;
(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是否过期;
(三)是否有损害交易所利益的违规行为记录;
(四)服务质量是否达到交易所要求;
(五)有无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六)是否定期对交易用户开展交易所各项规则及交易、交收等业务的培训活动;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为促进会员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会员服务机构和交易用户的合理利益,交易所有权对在全国发展的会员服务机构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
第四章 会员服务机构的变更及注销
第十四条 会员服务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 5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取得其他交易场所会员服务机构资格;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场所处罚;
(九)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会员服务机构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所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交易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服务机构股东股权变更或者重组,必须到交易所更新已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会员服务机构发函告知交易所其股权变更或者重组相关情况;
(二)会员服务机构将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提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审核收到的股权变更或者重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案;
(四)交易所为会员服务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会员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服务机构合作期满不再延续的,应向交易所申请进行资格注销手续。合约期内,会员服务机构不与交易所合作的,应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可以注销。
第十七条 会员服务机构申请注销授权服务资格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以下事项:
(一)结清其在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二)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三)做好其服务的交易用户的交接工作;
(四)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注销其会员服务机构资格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给交易所或交易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自行追偿或协助交易用户追偿损失。
(一)参与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四)泄露交易用户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用户信息牟利;
(五)向交易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款项;
(六)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所形象;
(七)会员服务机构违反交易所规定对交易用户进行虚假宣传,向交易用户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八)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代交易用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等;
(九)兼营与交易所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十)违反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被强制注销资格的会员服务机构,在交易所网站上将公示该会员服务机构撤销的有关信息,其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授权即行宣告失效。
第五章 会员服务机构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促进会员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会员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会员服务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根据会员服务机构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其授权服务业务、罚款、暂时中止其授权服务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交易所可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
(一)违反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文件和公告的;违反签署的会员服务协议的;
(二)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交易所无法核实会员服务机构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三)从事代理交易业务的;
(四)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五)进行虚假宣传,泄露交易用户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用户信息牟利的;
(六)从事与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用户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七)联合其他会员服务机构或交易用户合谋操纵行情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服务机构若对交易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在自收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请复议申请,交易所应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会员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