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交易用户充分、及时、有效的获得信息,维护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信息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规则,交易所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条 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所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五条 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交易所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交易所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所信息无法正常运作时,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交易所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交易用户、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会员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八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交易所官方网站或其它网站发布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用户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交收日期、结算价、成交量、各交收仓库信息、电子仓单数量及监管办法要求披露的业务规则等。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定期发布。
第十二条 交易所、交易用户、资金监管单位、交收仓库、会员服务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方监管机构不得泄露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所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
第十四条 为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交易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五条 欲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传播合同。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
第十七条 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所许可进行交易市场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交易用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息的,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交易所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