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资金存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活动及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遵循交易所管交易,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指定结算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与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及指定结算银行建立交易用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交易用户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用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 交易用户资金是指交易用户存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专门用于结算合同履约订金、当日盈亏、货款及与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四条 交易所、交易用户、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以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为账户名称的专用结算账户。

第六条 交易用户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自有资金账户,与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第七条 指定结算银行应为每位交易用户建立资金存管明细账户。资金存管明细账户是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子账户,是指定结算银行为交易用户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交易用户资金变动明细,和资金余额的资金明细账户。

第八条 交易所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为交易用户的交易账户与资金存管明细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保持交易用户名称、资金余额等信息一致。

第九条 交易所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每个交易用户只能选择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建立一个资金存管明细账户。

第十条 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开通同城实时清算,不可存、取现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所结算部管理交易用户资金。结算部设专岗管理交易用户资金,不得与交易所自有资金业务混合操作。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每一交易用户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交易用户设立交易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用户履约订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自动审核交易用户的出入金。

第十四条 交易用户通过电子指令向交易所提交出金申请时,交易系统核对交易用户的当前余额和出金申请额,对通过交易系统审核的出金申请提交人工审核。当交易用户出金金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出金限额时,交易系统核对交易用户的当前余额和出金申请额,对通过交易系统审核的出金申请提交人工审核。

第十五条 结算部设置初审和复审岗位,对交易用户出金申请进行人工二次审核,确保交易用户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交易所与交易用户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用户的自有资金账户办理。交易用户出金只能定向划付至该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用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可用于除交易用户出金、支付交收货款、手续费,在交易用户出具书面委托情况下归还交易用户在银行因交易所交易而产生的特定融资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

第十八条 交易所结算部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部根据各银行的流水或银行回单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十九条 交易所结算部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完成后,结算部发送结算数据至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鲁清所),由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鲁清所)结算人员对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余额与交易系统结算日报表的银行存款、交易用户资金存管明细账户金额与交易系统中的交易用户资金余额等与银行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确保交易用户资金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用户的交易、资金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另有规定或交易用户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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