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交易用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用户在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东亚畜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用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所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从事现货交易、交收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交易所认可的市场参与主体。
第二章 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用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备畜牧产品现货交易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交易所认可的市场参与主体;
2.具有交易所上市品种相关产业背景;
3.交易系统操作人员具备投资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4.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情形;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交易用户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交易用户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
(2)业务合同、业务文件、协会会员证明、交易记录等产业背景资料;
(3)资产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征信报告等资产证明资料;
(4)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交易用户为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提交如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主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资料;
(2)业务合同、业务文件、协会会员证明、交易记录等产业背景资料;
(3)资产证明、征信报告等资产证明资料;
(4)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易所视情况可调整上述资料清单,实际清单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对交易用户采取统一的投资知识测试和风险能力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允许参与交易。
交易用户资料上传及邮寄:
入市所有文件的电子版由交易用户本人上传至东亚畜牧交易所在线开户端。纸质版资料须邮寄至东亚畜牧交易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港路45000号10号楼201客服部)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入市。
第五条 交易所收到申请人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申请人通过交易所审核后,即可获得交易所交易用户资格。交易用户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交易用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自有资金账户;
(二)与指定结算银行签约。
第六条 为确保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用户实行交易账号管理。
(一)交易用户资格经核准后,交易所为交易用户分配其唯一的交易账号,交易所只对该账号做交易、交收、结算;
(二)交易用户自行设定与交易账号相对应的登录密码,并凭密码登录交易所交易系统;
(三)成交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交易用户账号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
(四)交易用户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如果用于身份认证的账户登录密码出现遗失、泄露、被窃或其他影响交易用户安全交易的情况,交易用户应立即自主找回密码,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交易所申请协助重置密码。
第三章 交易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交易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所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交易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交易用户享有交易所提供服务的权利,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所提供交易、结算、交收、行情信息等相关服务;
2.交易所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融资服务;
3.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账号、注销交易用户资格;
4.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交易用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与交易所签订的法律文件,接受交易所的监督与管理,配合交易所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用户账号和相关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了解交易所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而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对与交易所指定交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八)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时,及时报告交易所;
(九)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交易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以下情况: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或分立,合并等事项;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纠纷、仲裁或重大诉讼案件;
(七)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八)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九)其他应及时通知交易所的重大事项。
自然人交易用户发生以下情况:
(一)本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如宣告失踪、住所、联系方式、身体健康状况等发生重大变故;
(二)个人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纠纷、仲裁或重大诉讼案件;
(四)其他应及时通知交易所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交易用户的禁止行为与处罚
第十一条 交易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包含警告、内部通报、限制新订货业务、冻结或注销交易账号、移交司法机关等。
(一)不认可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及所采取的风控措施的;
(二)交易用户注册资料经核实为虚假伪造,交易用户资格的取得存在欺骗的;
(三)从事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的;
(四)通过非法手段擅自窃取交易所与交易有关的电子数据、或非法散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交易所电子数据的;
(五)未经交易所许可,以交易所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损害交易所形象及信誉的;
(六)资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交易所在执行风控措施后投诉,回访对其做出解释后,继续向有关部门投诉上访的;
(七)交易用户存在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辱骂交易所工作人员的;
(八)通过公开言论诋毁,恶意煽动交易用户投诉交易所的其中中“公开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软件发布小视频、或在线直播、或在小视频及直播间发布评论挑唆其他交易用户诋毁交易所;
2.通过微信群发、群聊、发布朋友圈;
3.通过微博发布消息或博客评论;
4.通过资讯网站发布不实言论;
5.其他公开发布言论方式。
(九)非注册手机号投诉,不愿提供姓名和交易账号,经核查是交易所注册交易用户的;
(十)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二条 交易用户不能履行电子交易合同义务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所持部分或全部持仓,相应盈亏完全由交易用户承担;
(二)将履约订金或当前可用资金冻结;
(三)上述举措仍不足以补偿违约损失时,不足部分交易所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对违约交易用户继续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交易用户应该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当交易交收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交易所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协议及有关规定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交易所将主动配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用户及其所属交易人员与交易所工作人员、会员服务机构、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厂)库等第三方有关人员发生业务活动,对其业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战略发展目标及具体实施步骤及交易用户开户、资金、持仓、仓单、交易盈亏资料、信息等。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易用户教育
第十七条 针对交易用户不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座谈会、网络视频或语音宣讲等方式,宣传普及投资风险管理等内容,提高交易用户风险管理意识。
第十八条 针对交易用户不定期开展合法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座谈会、网络视频或语音宣讲等方式,宣传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讲解交易所投诉等意见反馈和受理流程,合理合规“上访”,拒绝“恶意维权”,合法保护交易用户自身权益。
第七章 交易用户资格的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用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核准,可以注销其交易用户资格:
(一)拒不执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二)不按交易所相关规定交纳费用的;
(三)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交易所无法核实、验证交易用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四)利用交易账号从事扰乱交易所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用户利益的;
(五)发生自然人死亡(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交易用户自行申请注销交易用户资格的情况外,交易用户向交易所交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如交易用户不愿继续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主动申请办理交易用户资格注销手续,交易用户资格注销手续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二)清算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注销其在交易所的交易账号;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用户接到交易所批准注销的电话通知后,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交易用户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