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结算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5

    第一条 为规范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的相关规定,对交易用户货款、履约订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内的结算业务,交易、会员服务机构、交易用户、指定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的结算部门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用户进行交易资金的划拨和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五条 所有在交易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门统一结算。

第六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交易用户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用户履约订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及对账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和交易用户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交易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用户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交易用户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指定并协助交易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与交易、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须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用户应交付的履约订金、预付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二)为交易用户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三)根据交易和交易用户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根据交易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用户的交易资金;

(五)为每一交易用户设立明细账,协助交易管理交易用户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划转;

(六)向交易提供交易用户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及时准确地配合交易为交易用户提供结算服务;

(七)及时向交易通报交易用户交易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八)保守交易和交易用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交易用户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和指定结算银行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情况根据签约银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东亚畜牧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是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以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为账户名称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交易用户应交付的履约订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统一存管。

第十四条 交易用户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五条 交易与交易用户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用户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入金/出金程序:

入金:

交易用户登录指定结算银行银行端或交易平台客户端,自行划转交易用户名下指定银行卡资金至资金账户。

出金:

交易用户登录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在“资金管理”工具栏中选择“出入金”选项,然后依据出金窗口提示信息输入“出金金额”及“资金密码”无误后,则由系统完成资金的划转。客户出金数额以“可出金额查询结果”为准。

交易用户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用户在进行出金操作时,出金手续费使用内扣办法,且由客户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各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交易用户通过交易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交付履约订金。买方须在交收日前补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用户通过交易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在交收日前,须将货物存入交易交收仓库,并注册足额仓单。

履约订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成交金额的20%作为履约订金;

(二)为控制交收风险,交易品种根据市场不同运行阶段履约订金逐步提高,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详情在产品上市说明书及公告中公布;

(三)若交易交易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者高于卖方的订货价,交易用户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及时补足差额;

(四)需要交收的交易用户,买方交易用户应按交易规则要求付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用户应注册足额仓单;

交易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履约订金标准,交易用户须按交易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履约订金或货款。

第十九条 某交易商品的当日结算价是指该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条 交易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用户账户的资金余额。

交易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订货盈亏,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盈亏(盈亏计算方式为实时无负债结算制度时)计算公式为:

买方交易用户的订货盈亏为:

(当日结算价-买方订货价)× 订货量

卖方交易用户的订货盈亏为:

(卖方订货价-当日结算价)× 订货量

如订货盈亏为负则扣减交易用户的可用资金;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用户须按规定补足可用资金,否则,交易将对该交易用户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后果由该交易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具有风险的交易用户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交收月后,交易对交收买卖双方交易用户按照交收结算价进行交收,并结算货款。

交收货值变化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货值变化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收价-买方存货均价)× 订货数量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货值变化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存货均价-交收价)× 订货数量

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交收价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和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收价×1+增值税税率)×实际交收数量

实际交收数量与交易用户订货数量的差异,即交收溢短的允许范围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交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溢短范围。

第二十三条 买方交易用户于交收期前申请提前交收的,经交易批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二十四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 

需要开具发票的,买方交易用户向卖方交易用户提供开票信息,并支付卖方税费(具体由双方协商),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双方如有异议应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 交易按《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规则(试行)》及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交易用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二十 结算完毕后,交易用户的履约订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向交易用户发出的追加履约订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履约订金金额。

交易发出追加履约订金通知后,交易用户必须下一个交易日交易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至履约订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则交易将按照《东亚畜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用户,交易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入金/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账号资金异常或关联交易用户资金账户异常,导致市场风险增大的;

(四)交易所为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用户应通过交易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二十九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交易用户应加强交易资金专户管理,每天应及时获取和审核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三十 交易用户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出。如交易用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用户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 结算部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用户的资金结算数据传递给指定结算银行,指定结算银行根据结算数据及时结算划账,并返回银行清算结果。如出现交易用户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交付履约订金等异常情况,指定结算银行应及时反馈给交易

第三十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三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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