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用户的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根据《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资金监管银行、交易用户、会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用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用户必须是经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收包括标准交收、协议交收两种方式。通过交易所规定的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方式为标准交收,通过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的方式为协议交收,买卖双方进行协议交收时,可自主协商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的过程。
第二章 交收标准
第六条 卖方交易用户应保证交收商品符合交易所规定及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包装标准等,同时保证该商品的质量无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用户承担。
第七条 交收过程中出现约定交收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不符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章 标准交收货物入库
第八条 通过交易所指定仓库进行标准交收的情况下,货物入库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九条 入库申请:交易用户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向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申请,填写《入库申请单》。
第十条 入库申请审批:指定交收仓库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交易用户申请意愿,在审批后通知交易用户,由交收仓库开出《存货凭证》。
第十一条 商品入库验核时,交易用户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否则,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货结果。
第十二条 交易用户的交收商品入库完毕后,交收仓库向该交易用户开具《存货凭证》及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注册仓单
第十三条 《电子仓单》适用于交易所标准交收等业务,不可用于提货。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仓单注册的交易用户,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存货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交易所审核后,为该交易用户办理仓单注册,生成《电子仓单》。
第十五条 未能进行货物交收的《电子仓单》需要提货时,交易用户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核后,注销《电子仓单》,开具《提货单》。交易用户凭《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
第五章 现货交收流程
第十六条 交易用户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交收申请,交收申请匹配成功后,买卖双方签署电子购销合同,交易系统释放合同履约订金,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比例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
电子交易系统将交收配对结果发送至相关交易用户的交易终端上。
第十七条《电子仓单》交收:经交易所交收配对后,交易所将卖方《电子仓单》转换成买方的《提货单》,买方凭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交易系统核减买卖双方的持仓数量。
第十八条 交收结算价为签署购销合同当日结算价。
第十九条 货物交收必须由交易用户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原件(或传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由买方承担。
第六章 标准交收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 买方交易用户凭系统生成的电子《提货单》、提货人身份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买方交易用户应及时完成验货、出库或过户手续。
1.买方提货时,应提前3天向交收仓库发出提货计划。
2.指定交收仓库对买方持有的《提货单》及提货人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3.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出库结果。
4.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后,须将《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同时与对应的《存货凭证》配对存档,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质量仲裁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物异议处理:
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办理提货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并由交易所的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按指定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后货物质量确实有问题的,检测费由卖方承担;货物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由买方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买方认可货物质量。超过期现仍提出质量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买方对货物数量有异议的,应在办理提货后1个工作日内一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数量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数量异议的,视为买方认可货物数量。超过期现仍提出数量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构成交收违约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交收数量*20%
第八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向交收双方收取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提货单》生成之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用户承担,《提货单》生成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费以及出入库所发生费用按指定交收仓库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用户构成交收违约:
1.卖方未按规定提交《存货凭证》;
2.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3.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
4.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增值税发票;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收违约情况。
第三十条 上述违约情况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协助处理,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均违约时,违约金充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账户。若违约方账户中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时,买卖双方认同交易所通过拍卖违约方货物等方式协助守约方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用户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用户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购销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