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亚畜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预售交易业务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的各项行为。交易所、会员服务机构、交易用户资金监管单位、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预售交易业务是指交易用户根据预定订单及生产计划安排等因素,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采购、预售双方进行匹配成交形成电子订单,根据客户协商或订单到期后形成电子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约定商品数量、商品价格,交货时间及交收仓库等要素,进行到期交收或协议交收。
第四条 “电子订单”应载明供货方、采购方关于预售和采购商品品种的数量、价格、规格等系列信息。
第五条 “交收”是指市场交易用户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办理商品货款结算及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六条 “协议交收”是指市场交易用户协商一致,向交易所申请,提前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七条 “到期交收”由交易所按照一系列交收原则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交易所将用户持有的电子订单转化为购销合同,合同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指定商品交收或替代品交收等个性化交收方式。
第八条 “履约订金”是指交易用户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订单,按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和进度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履约的保证。
第九条 资金监管单位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交易所对接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鲁清所”),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十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目前包括鸡肉冻品,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其它交易品种,并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上市。各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交易所可根据现货贸易的实际需求调整交易时间。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交易品种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品种上市公告或说明书中载明。交易品种上市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提前公布。
第十三条 交易报价是以上市品种的交易单位进行报价(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交易品种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交易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易和交收品质等参数信息会在交易品种合同主要条款上市说明书里详细说明,并以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五条 交易流程:
(1)交易用户通过登录交易客户端或者网页方式进入系统,对有交易需求的商品进行信息查看,包括商品详情、成交价、交收日期等信息;
(2)供货方可通过在东亚畜牧交易所注册有效的电子仓单、预定订单或者其他物权凭证进行预售信息委托发布;
(3)采购方根据预售商品信息,按照自身需求可以接受或重新发布采购信息,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委托,根据成交规则进行配对成交,成交后生成电子订单;
(4)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品种相关约定及各自意愿,可以进行协议交收或将持有的电子订单进行转让,均未选择的则可持有至到期日进行到期交收;
(5)买卖双方进行交收前应提前向交易所进行申请,协议交收的由交易所根据协议核减买卖双方的订单数量,到期交收由交易所按照一系列交收原则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交易所将用户持有的电子订单转化为购销合同,合同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指定商品交收或替代品交收等个性化交收方式。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六条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章要求,交易双方办理货款支付、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七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用户必须是经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交易用户可申请协议交收或到期交收。
第十八条 到达交收期前,卖方交易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入库的办理,生成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是指交易用户将符合现实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用户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具体时间将在交易品种上市时予以公告,并将交易所认可的《存货凭证》提交至交易所。
第十九条 交收流程:
(具体流程请参照《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交收细则(试行)》)
(1)客户有交收需求时,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同意后,卖方注册电子仓单并将货权由交易所进行冻结。
(2)到期交收日闭市后,买方补足全款给平台;在买方收到货权后,卖方收到 85%的货款,冻结卖方 15%的货款作为开票保证金。
(3)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平台向卖方释放15%开票保证金。
(4)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出具交收结算单。
(5)协议交收时,买卖双方同时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根据双方约定交收时间核销双方持仓数量。
第二十条 交收仓库应按照《东亚畜牧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规定负责为交收货物提供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等相关服务。各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所发文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东亚畜牧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交收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预售交易业务实行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履约订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对已转让的电子订单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用户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订单计算订货盈亏,如订货盈亏为负,则扣减交易用户的可用资金,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用户须按规定补足可用资金。申请交收的交易用户在交易所同意后签订购销合同,买方用户履约订金自动转化成货款,并在约定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支付剩余货款。
第二十六条 交易用户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前,书面申请交易所结算部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所对异议核查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七条 交易用户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所向交易用户送达了的催款通知,交易用户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补足。交易用户未按时补足,并且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三十分钟内未能自行减少订货量,交易所可以在开市三十分钟后对其持有的电子订单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其所有后果由交易用户负责。如缺少流动性一直无法代为转让,交易所将对该订货量进行代为减少订货量。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释放双方履约订金,买方履约订金转为交收货款,卖方履约订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违约保证金,交易所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二十九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所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票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用户构成交收违约:
(一)卖方未按规定在交收月最后交易日前提交仓单;
(二)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三)卖方交付货物数量、质量经检验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交易用户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所将采取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履约订金制度、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交易所应制定详细的交易所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进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为保证交易双方履约,买卖双方须按交易所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交纳履约订金。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并由交易所制定各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涨跌波动幅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第三十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用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量的最大数额。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交易用户对某一上市品种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交易用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用户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用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第三十八条 为控制交易所风险,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当交易用户未按规定及时追加履约订金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对交易用户采取代为转让持仓的一种规避风险措施。代为转让由交易所代为执行,交易所代为转让其持仓带来的损失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具体参照《东亚畜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预售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如交易用户、合作机构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向潍坊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