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畜牧交易所协议交易业务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亚畜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的协议交易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议交易是指挂牌方将交易的商品对外发布交易信息,供其他意向摘牌方选择,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现货交易方式。

第三条 协议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用户依照本交易规则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所协议交易系统买卖商品,成交确认后形成的电子交易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协议交易方式分为卖方交易用户挂牌和买方交易用户挂牌两种。

第六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交易所协议交易系统发布商品买卖需求信息的交易用户。

第七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交易所协议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布的商品买卖挂单进行摘单操作的交易用户。

第八条 “履约订金是交易用户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收取标准以交易所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九条 “挂牌有效期是指挂牌方发布的买卖挂单的有效期限。挂牌方可选择或变更有效期限。挂牌有效期满,系统自动撤销未成交挂单。

第十条 交货截止日是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完成货物交收的最后日期。

第三章 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09: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在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及监管部门批准后推出,协议交易的商品品种以交易所发布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交易商品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

第十七条 协议交易双方应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交易所需的足额的交易资金。协议交易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买卖双方交易用户进行交易时,必须缴纳足额的履约订金,而卖方交易用户可以提交交易所认可的电子仓单或其他物权凭证抵作履约订金。履约订金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撤消没有成交的挂单,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视为已签订合同,对交易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第十九条 交易流程:

1.交易所将交易常用品种及相关属性统一添加到交易所协议交易系统,供交易用户挂牌选择。

2.挂牌方需要在协议交易系统发布采购或者销售信息的,应根据交易所协议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厂家、交货地点、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主要质量指标等内容,确认申报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完成购销信息的录入。系统根据挂牌方申报额预冻结相应的电子仓单或冻结一定比例的履约订金,挂牌方发布挂单即生效,显示在交易系统前台。在挂单未成交前,挂牌方可撤销挂单。

3.如果挂牌方发布的为不可议价挂单,则摘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认可挂牌方的信息后,点击确定即发出交易挂单即可达成成交。

4.如果挂牌方发布的是可议价挂单,当摘牌方不认可该挂单价格时,可通过系统对挂单价格作相应的议价协商,经挂牌方确认后,即可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后,系统按照成交价冻结买方全部货款。

6.当买卖双方完成交收业务时,双方须将交收意见及交收结果反馈至本交易所,本交易所根据双方确认的履约结果释放全部货款。

第四章 交收与结算

第二十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合同的约定,卖方交易用户向买方交易用户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交易用户向卖方交易用户支付相应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交收形式分为自主交收和标准交收

第二十二条 自主交收是指交易双方自由约定交收地点,线下完成货物及票据交接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标准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库进行交收,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易商品所有权转移及开具发票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标准交收步骤参考如下:

1.卖方将货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系统形成电子仓单;

2.买卖双方成交后形成电子合同,买方支付全款,系统生成提货码;

3.买方持提货码到指定交收仓库进行提货,完成提货后卖方收到85%货款;

4.系统冻结卖方15%的货款作为开票保证金,买方收到票据后,系统释放卖方冻结的开票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方式选择标准交收的,交易双方向交易所缴纳相应的交收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交易所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为交易用户提供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收取相关保管费用。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交货截止日前由卖方交易用户承担,交货截止日后由买方交易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为交易用户提供相关质检服务,并以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用户在交易所协议交易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若违约方和履约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所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交易用户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可提交至双方协商确定的仲裁机构。交易用户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用户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约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用户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买方交易用户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2.卖方交易用户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3.卖方交易用户未提供销货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现上述第12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委托交易所将违约方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合同终止;

2.出现上述第3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方交易用户支付扣除税款后的余款,或交易所将卖方交易用户的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交易用户,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违约金的划款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履约方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协议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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