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东亚畜牧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亚畜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购销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所、会员服务机构、交易用户资金监管单位、交收仓库、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现货购销交易是指交易用户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品种的订购或销售的挂牌交易行为,其他交易用户通过买卖挂单方向、商品数量、价格等一系列信息,自主选择成交对象进行人工操作摘牌,摘牌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用户自行转让或协议转让,然后转入协议交收;未转让持有的合同在存续期内任一时间均可办理交收业务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订立”是指客户通过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远期电子合同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转让”是指合同持有者将签订的电子合同转让给其他市场客户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交收”是指市场客户根据电子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七条 “协议交收”是指市场客户协商一致,达成现货购销意向,向交易所申请,提前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八条 “电子合同”是指市场客户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协议。
第九条 “履约订金”是指客户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按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和进度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履约的保证。
第十条 资金监管单位是指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交易所对接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鲁清所”),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保证交易资金安全。
第三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所现货购销上市交易品种目前包括白条鸡及分割体、白条鸭及分割体、牛四分体系列品种,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推出其它交易品种,并经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上市。各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晚间20:00-22:00。前一日20:00至当日15:30为一完整交易日。交易所可根据现货贸易的实际需求调整交易时间。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交易品种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品种上市公告或说明书中载明。交易品种上市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提前公布。
第十四条 交易报价是在交易所交收仓库存放的单位交易品种不含税价格。(如有例外,以各交易品种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交易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易和交收品质等参数信息会在交易品种合同主要条款上市说明书里详细说明,并以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六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用户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用户代码/客户手机号及密码登录。
(二)交易前,交易用户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用作履约订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用户通过交易系统输入买进或卖出指令发布委托挂牌信息,系统对委托挂牌信息进行排序,对手方交易用户可浏览这些信息摘牌成交。
(四)买卖指令经交易所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商品订购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交易用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
(五)交易用户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用户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所提出。
(六)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用户在交易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完全认可并约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用户,并对此无任何异议。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所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每个商品合同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品种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交易规则的附件,是本交易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九条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章要求,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用户必须是经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备行业背景的合格自然人。交易用户可申请线下组织交收、协议交收、提前交收或到期交收。
第二十一条 到达交收期前,卖方交易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入库的办理(具体时间将在交易品种上市时予以公告),生成存货凭证。《存货凭证》是指交易用户将符合现实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用户出具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具体时间将在交易品种上市时予以公告,并将交易所认可的《存货凭证》提交至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交收仓库应按照《东亚畜牧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规定负责为交收货物提供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等相关服务。各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所发文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交收仓库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收仓库承担。
第二十三条《存货凭证》在经交易所核准后生成仓单,仓单可用于交易所的货物交收、质押融资等业务。具体见上市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六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因数量、质量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所相关交易品种的违约规定划分责任。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履约订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用户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一般情况下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合同金额20%的履约订金。具体履约订金比例将在交易品种上市说明书及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调整。
第二十九条 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卖方的订货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合同履行,该交易用户须及时补足价差亏损。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用户履约订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用户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用户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获取结算数据。
第三十一条 交易用户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前,书面申请交易所结算部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所对异议核查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三十二条 交易用户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所向交易用户送达了的催款通知,交易用户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补足。交易用户未按时补足,并且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三十分钟内未能自行减少订货量,交易所将在开市后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其所有后果由交易用户负责。如缺少流动性一直无法代为转让,交易所将对该订货量进行代为减少订货量。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释放双方履约订金,买方履约订金转为交收货款,交易所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则。
第七章 异议与违约
第三十四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交易所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票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用户构成交收违约:
(一)卖方未按规定在交收月最后交易日前提交仓单(具体详见仓单管理办法);
(二)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三)卖方交付货物数量、质量经检验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交易用户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所将采取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品种涨跌幅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和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品种外,交易所实行涨跌幅管理。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品种上市说明书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所有权调整交易品种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九条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所按单个交易品种、单个交易用户、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所规定单个账户最大订货量详见各交易品种上市说明书。
第四十条 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交易用户订货量超过限额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订货履约订金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交易用户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代为转让。
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交易用户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交易用户承担。
第四十一条 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当上市交易的商品价格出现连续多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提高交易履约订金、调整交易手续费及按一定原则代为减少订货量等制度控制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特殊交易用户报告制度。当交易用户某一交易品种合约的订货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则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交易用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所的规定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 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用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用户名称、交易用户编号、电子交易合同代码、现有持仓数量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购销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如交易用户、合作机构等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向潍坊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四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