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东亚畜牧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用户的商品交收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收行为,根据《东亚畜牧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厂)库、指定检验机构、资金监管银行、交易用户、会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用户、指定交收仓(厂)库、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用户必须是经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从事交易相关商品的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行业背景的合格自然人。
第五条 交收包括标准交收和协议交收。标准交收是指通过交易所规定的指定交收仓(厂)库进行交收的方式,包括提前交收和到期交收两种方式。通过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厂)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的方式为协议交收。
提前交收是交易用户提出交收申请,经过交易所配对成功,从而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提前交收价以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为准。到期交收是指交易用户在电子合同约定的交收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交收时间以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为准。协议交收是交易用户协商一致,达成现货购销意向,向交易所申请提前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二章 交收标准
第六条 卖方交易用户应保证交收商品符合交易所规定及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包装标准等,同时保证该商品的质量无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用户承担。
第七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质量仲裁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交收过程中出现约定交收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不符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章 标准交收货物入库
第九条 通过交易所指定仓库进行标准交收的情况下,货物入库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十条 入库申请:交易用户向指定交收仓(厂)库发货前,必须向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厂)库办理入库申请,填写《入库申请单》。
第十一条 入库申请审批:指定交收仓(厂)库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交易用户申请意愿,在审批后通知交易用户,由交收仓库开出《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 商品入库验核时,交易用户应到指定交收仓(厂)库监收;否则,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厂)库的收货结果。
第十三条 交易用户的交收商品入库完毕后,交收仓库向该交易用户开具《存货凭证》及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注册仓单
第十四条 《电子仓单》适用于交易所标准交收等业务,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仓单注册的交易用户,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存货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交易所审核后,为该交易用户办理仓单注册,生成《电子仓单》。
第十六条 未能进行货物交收的《电子仓单》需要提货时,交易用户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审核后,注销《电子仓单》,开具《提货单》。交易用户凭《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七条 《电子仓单》交收:经交易所交收配对后,交易所将卖方《电子仓单》收回,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凭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
第五章 现货交收流程
第十八条 交易用户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交收申请,并且提出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交收申请匹配成功后,交易系统释放合同履约订金,同时收取相应的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
电子交易系统将交收配对结果发送至相关交易用户的交易终端上。
第十九条 交收盈亏为:(当日结算价-交收价)×交收数量。
第二十条 货物交收必须由交易用户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必须提供由交易用户签章的委托书原件(或传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在买方付全款后的第二天起由买方承担。
第六章 标准交收货物出库
第二十二条买方交易用户凭系统生成的电子《提货单》、提货人身份证到指定交收仓(厂)库办理商品出库、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买方交易用户应及时完成验货、出库或过户手续。
1、买方提货时,应提前向交收仓库发出提货计划。
2、指定交收仓(厂)库对买方持有的《提货单》及提货人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3、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指定交收仓(厂)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厂)库的货物出库结果。
4、指定交收仓(厂)库发货完毕后,须将《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同时与对应的《存货凭证》配对存档,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货物异议处理:
检验结果与原检不符但符合交收要求,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及仓储费用,买卖双方按新的检验结果重新结算货款;
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收要求,卖方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及仓储费用,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就质量检验、退货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调不成,买卖双方同意按卖方违约处理,货物退还卖方,合同就此了结,买卖双方互不再向对方提起主张。
第八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向交收双方收取交收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收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提货单生成之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用户承担,提货单生成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厂)库的仓储费以及出入库所发生费用按指定交收仓(厂)库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用户构成交收违约:
1、卖方未按规定提交《电子仓单》;
2、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3、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
4、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九条上述违约情况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均违约时,违约金充入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账户。买卖双方认同违约金由交易所从违约方账户中直接划拔。若违约方账户中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时,买卖双方认同交易所通过拍卖违约方货物等方式协助守约方追偿。
第三十一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用户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用户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