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东亚畜牧交易所现货购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风险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用户的合法权益,交易所根据《东亚畜牧交易所现货购销交易规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报价管理制度、履约订金制度、涨跌幅度限制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特殊交易用户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权限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了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具体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交易所可通过网站或电子交易系统发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告。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服务机构、交易用户、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报价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交易实行报价管理。
第三章 履约订金制度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为确保订货的履约,买卖交易用户须按交易所规定的办法与标准交纳履约订金。
第七条 履约订金收取办法与标准:
交易所根据上市品种合同订货总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交易品种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履约订金收取标准,交易用户需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分批交纳。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可以根据合同订货总量大小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具体见各商品上市说明书。
(二)交易所根据某交易品种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履约订金,具体规定如下(以各商品上市说明书为准):
1.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号(不包括)之前,履约订金为20%;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号至15号(包括),履约订金为30%;
2.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6号起至上市说明书规定日期,履约订金比例为50%;
3.按照上市说明书约定日期,进入交收月履约订金为100%;
当某交易品种或某交收期交易品种达到应该调整履约订金的标准时,交易用户履约订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补足。
第八条 当某交易品种当日闭市时(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封停板(即闭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达到当日最大涨跌限幅,没有打开最大涨跌幅度价位,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封停板或涨、跌停板):
(一)如D2交易日仍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2交易日结算后提高顺势方履约订金为30%;如D3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3交易日结算后该顺势方履约订金回归为20%。
(二)如D1、D2、D3交易日连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3交易日结算后提高顺势方履约订金为35%,如D4交易日继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D4交易日结算后提高顺势方履约订金比例分别为40%,如D5、D6……Dn交易日继续出现同方向封停板,提高履约订金依次为45%、50%……100%。如D4、D5、D6……Dn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封停板,则交易所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采取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化解风险时,交易所可根据当时风险状况,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1.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提高履约订金;
2.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3.限制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出金;
4.暂停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新订货业务;
5.调整交易手续费;
6.推迟开市时间或暂停交易;
7.交易所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在某品种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其履约订金比例、暂停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的新订货操作: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临近交收期出现交收风险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最大涨跌幅度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调整履约订金或暂停新订货的,应通过网站另行公告。
第十条 参考现货价格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一)3家以上第三方信息平台的报价(不报价不取),计算昨日平均价作为现货指导价。
(二)取现货指导价和商品合同价格的差值,除以现货指导价,得到商品合同价格与现货指导价的差值比例,定义为基差率。
(三)计算公式:基差率=∣现货指导价-商品合同价格∣÷现货指导价
交易所参考基差率,针对当季商品合同,结合风险情况调整买方或卖方履约订金比例:
当25%<基差率≤30%时,交易所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最高至30%;
当35%<基差率≤40%时,交易所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最高至40%;
当45%<基差率≤50%时,交易所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最高至50%;
当50%<基差率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市场风险:
1.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
2.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提高履约订金;
3.限制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出金;
4.暂停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新订货业务;
5.限期转让持仓、协议转让、代为转让持仓;
6.调整交易手续费;
7.交易所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结算价波动幅度达到20%以上,增加顺势方履约订金至30%。同时满足履约订金调整的多个条件,按叠加比例或最高比例执行,交易所有权根据风险情况适当调整履约订金比例,履约订金收取标准最大值为100%。
(五)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号至15号,基差率控制在30%以内;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6号至月底,基差率控制在25%以内;进入交收月基差率控制在20%以内。否则,交易所将采取限制涨跌幅等措施。
第四章 涨跌幅度限制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并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涨跌波动幅度。
第五章 订货量限制制度
第十二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交易用户的订货量实行总量限制。
第十三条 订货量限制是指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用户可以持有的,按双边计算的某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每个交易账户单个商品实行订货总量限制。(具体详见各商品的上市说明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每个交易用户的订货总量限制。
第十六条 每个交易用户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订货总量限制的限额。
第六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十七条 为控制交易所风险,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当交易用户未按规定及时追加履约订金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对交易用户采取代为转让持仓的一种规避风险措施。代为转让由交易所代为执行,交易所代为转让其持仓带来的损失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当交易用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可以对其持仓实行代为转让,并代为转让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一)交易用户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交易用户订货量超出交易所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代为转让订货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持仓的;
(五)其他应予代为转让持仓的;
第十九条 代为转让持仓的执行原则:
(一)属第十八条第(一)、(二)项代为转让持仓的,代为转让持仓先由交易用户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般为开市后半小时内。若时限内交易用户未执行完毕的,则交易所可以代为执行。若多个交易用户需要代为转让持仓,按安全率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转让。
(二)属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代为转让持仓的,其需代为转让的订货数量由交易所根据交易用户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代为转让持仓的执行:
(一)通知。以“代为转让持仓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形式向有关交易用户下达代为转让订货要求。“通知”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交易所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交易用户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获得。交易所的“通知”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后即视为送达交易用户。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交易用户必须首先自行转让持仓,直至达到转让持仓数量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交易用户自行转持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交易所有权对剩余部分执行代为转让持仓,对交易用户已挂单且未成交部分先代为撤单再进行代为转让持仓至当前可用资金为正;
3.在代为转让持仓交易用户自行执行时限内,一旦价格达到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交易所有权按照最大涨跌幅度限制价格完成代为转让持仓;
4.代为转让持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5.代为转让持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交易用户可以通过交易客户端系统获得。
第二十一条 代为转让持仓的价格按交易行情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受价格最大涨跌幅度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代为转让持仓的,顺延到下一交易日进行代为转让。
第二十三条 由于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或其他原因,有关持仓的代为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由该交易用户承担。未能完成代为转让的持仓,该持仓持有交易用户须继续对此承担责任或履行交收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代为转让持仓产生的盈利归相关交易用户所有,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相关交易用户承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为转让持仓,代为转让持仓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也由相关交易用户承担。
第七章 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因连续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订货,按照当日封停板价进行盘后代为减少订货量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措施以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机制执行。
上述“连续极端行情”,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且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同方向涨/跌幅之和达到12%以上。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连续极端行情时,在代为转让环节没有化解风险的,根据风险状况交易所有权在收盘后采取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并按照以下机制执行:
(一)代为减少订货量的数量(以下简称“代减订货量”)以当天涨跌限幅价格申报且可用资金为负的所有未成交转让挂单计算,代为减少订货量以减到交易用户可用资金大于零为止。
(二)代减订货量与顺势方交易用户订货按照盈亏情况进行配对转让。
情况一:如果所有盈利顺势方的订货量大于代减订货量,则按同一比例对所有盈利顺势方减少订货量。
比例=(代减订货量)/(所有顺势盈利方的订货量),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情况二:如果所有顺势盈利方的订货量小于代减订货量,所有顺势盈利方的订货量全部参与减少订货量,然后不足部分选择所有顺势亏损方的订货量按同一比例参与减少订货量。
比例=(剩余的未成交代减订货量/所有顺势亏损方的订货量),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三)同一交易用户持有双向订货,则其净订货量部分参与代为减少订货量。
(四)代为减少订货量价格以当日封停板价为标准。
(五)代为减少订货量以化解完交易所风险为完成。
(六)代为减少订货量时间为收盘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如执行完代为减少订货量措施后,接下来交易日该上市品种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极端情况,交易所有权继续采取代为减少订货量或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措施化解市场风险,采取何种措施由交易所在收市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代为减少订货量产生的盈亏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如交易用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亏损的,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索。
第八章 特殊交易用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特殊交易用户报告制度。当交易用户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用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第三十条 交易用户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用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交易用户。
第三十一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用户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用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用户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交易用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交易用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交易用户报告情况:
(一)交易品种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用户交易异常的;
(三)交易用户订货情况异常的;
(四)交易用户资金异常的;
(五)交易用户涉嫌违规、违约的;
(六)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交易用户的;
(七)交易用户涉及司法调查的;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交易用户有违规嫌疑、交易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交易用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东亚畜牧交易所”官网(www.ealce.com)或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交易用户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有参与操纵交易所价格行为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用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用户警示风险:
(一)交易品种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品种成交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
(三)某交易品种临近交收期订货量达到该商品同期现货市场保有量的20%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发出风险警示公告的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交易所风险:
(一)调整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的;
(二)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提高履约订金的;
(三)限制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出金、入金的;
(四)暂停部分交易用户或全部交易用户新订货业务的;
(五)限期转让订货、协议转让、代为转让订货的;
(六)调整交易手续费的;
(七)交易所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章 交易权限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针对交易用户资质和交易品种特征,可以为交易用户及交易品种设置交易权限,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交易所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状态:
1、出现疫情、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用户出现异常交易,对交易所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3、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状态时,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紧急措施:
1、限制部分或所有相关交易用户出金或提货;
2、调整部分或所有相关交易用户的交易权限;
3、对交易用户持有的合同或货物进行处置;
4、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5、追究相关交易用户经济或法律责任;
6、交易所认为的其它有效措施。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状态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东亚畜牧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亚畜牧现货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1年3月8日